涤除法定代表人之诉,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逐步增长,虽然法院立案受理不难,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因公司自治原则和司法介入的边界问题,各地法官在裁判尺度的把握上仍有差距。笔者有幸成功代理一件,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有了几点思考。
一、法定代表人相关法条简史
1.民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二、新《公司法》第十条分析
新《公司法》第10条可追溯到2005年《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本条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1.本款规定明确了公司哪类人员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扩大至执行董事和经理两类人。
(二)第2款辞任——新公司法新增的。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依附于执行董事或经理等职位,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能互逆。
(三)第3款:辞任后新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法律允许公司存在30天的法定代表人空缺。
三、司法实践中涤除法定代表人情况的分析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据笔者筛查(威科先行网站查询),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底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案件的裁判文书,案件总量123件,其中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95件。这95件案件均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但是大多数公司并不出庭应诉,公司出庭比例仅为19.4%。
(二)法院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28件。这28件案件均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但是大多数公司并不出庭应诉,公司出庭比例为25%。
四、几点思考
通过对全国法院自2023年7月至今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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