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几点思考

大成石家庄办公室
2025年04月29日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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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除法定代表人之诉,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逐步增长,虽然法院立案受理不难,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因公司自治原则和司法介入的边界问题,各地法官在裁判尺度的把握上仍有差距。笔者有幸成功代理一件,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有了几点思考。

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诉讼途径,达到解除其担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涤除原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信息的一种诉讼,本质上属于法定代表人在司法层面寻求保护的法律路径。“涤除法定代表人”列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第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一、法定代表人相关法条简史


1.民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最早的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民法总则》第61条、62条吸收并完善了《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与法人行为之间的关系。2021年《民法典》沿用了《民法通则》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未作调整和修改。
2.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1993年、1999年、2004年《公司法》第45条、51条分别规定,董事长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5年、2013年、2018年《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023年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以上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相关法条演变历史。新《公司法》第10条更是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以下针对第10条作出具体分析。

二、新《公司法》第十条分析


新《公司法》第10条可追溯到2005年《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第10条经历了四次删减修改调整后,最终将选任规则和辞任规则整合在一条之内。
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相对于旧公司法的13条,新公司法第13条有重大修订i


(一)本条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1.本款规定明确了公司哪类人员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扩大至执行董事和经理两类人。

“执行董事”这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48年的英国公司法中,将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区分开来,其英文称谓Executive Director,全职参与公司运营的高管属于执行董事,比如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一词,在我国传统商业中,最早出现于明代,是动词属性,意指经营管理。现代企业制度下,“经理”始于晚清,1904年的《公司律》ii将“经理”列为法律概念,指的是企业高管并规定了职责权限。可见,不管是执行董事还是经理,参与公司运营或者经营管理,都是其职责所在。
本条第一款所述“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有前提条件,即“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可以理解成:不参与公司事务执行且不代表公司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使是董事或者经理,也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具体而言iii,执行董事具备双重身份:同为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职责和地位;负责执行公司事务,属于公司高管。进一步进行区分,一类是专门执行董事会业务的董事,一类是兼职执行董事,指的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位(比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兼职执行董事。
因此,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兼任董事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秘以及不兼任董事的经理等。
2.法定代表人必须唯一,不能是复数。
1961年《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是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雏形。该制度突出行政首长负责人的唯一制,以保证企业对外意思表示一致,对内则保证命令的整齐划一和对企业的高效管理。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iv正式确立“法定代表人”,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法定代表人”一词,但仅限于国营企业,并未推广至其他类型企业,而且规定企业只能由厂长(经理)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1993年《公司法》则全面确立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第45条明确规定了“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第50条第八款又规定经理可以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即允许经理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3年之后,公司法又经历了六次修订。结合“厂长负责制”,可以看出:在中国公司法语境中,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仅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而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确定,二是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否则负责制不能完全落实,也无法满足计划经济时代的需要。
因此,立法者的原意是法定代表人只能为一人。


(二)第2款辞任——新公司法新增的。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依附于执行董事或经理等职位,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能互逆。

如前所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即“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执行董事或经理”。此为硬性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代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执行董事或经理”的前提下,对董事或经理的人选、职位、职权、选举、任期、改选等进行规定。
结合新公司法第46条v“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一种身份,但并非一个独立的职务,不存在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只有在担任了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务的前提下,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换言之,一个人先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经理,才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或经理能否只辞任法定代表人而保留执行董事或经理职务。这是法律对于公司自治的尊重。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谁担任董事长谁就是法人,也可以规定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而保留董事长职务,以及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后继任者的产生、变更办法。需要提示的是:公司章程允许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而不辞去执行董事、经理的职务,但是应当有变更办法,否则将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空缺,以及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风险。
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基于章程但不需要变更章程,是法律事实自然变动的结果vi
结合新《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第7项规定可知,变更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即可实现。正如前文所述,法定代表人是兼任的,是一种身份,其依附于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而执行董事、经理必须是公司相关人员,必须参与公司经营或管理公司相关事务,与公司具有实质关联性。
第十条如此规定,为法定代表人欲辞、公司欲更换法定代表人而不能的难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因为新《公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vii,董事、经理的辞职本身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辞职的书面意思表示送达给公司即可,无须公司同意或者批准。从而减少了法定代表人“欲辞任而不能”“欲更换而不能”的各类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为法院裁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三)第3款:辞任后新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法律允许公司存在30天的法定代表人空缺。

法律允许法定代表人出现空缺,因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公司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主体。但是,因为公司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定代表人,决定了法定代表人不能长期空缺,所以法律给了30天的期限。
30天是如何确定的呢?第一、该30天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24条规定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30日期限是一致的。第二、国际上,比如德国、日本公司法有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在1至3个月内完成登记。
不论公司自治角度还是从交易安全角度,新公司法选择30天,既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给予了企业合理的调整时间,又尽可能避免空缺时间过长影响公司经营,利用30天期限迫使公司及时更换法定代表人。
但是,可能产生在30天内未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对此,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对应措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责令改正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仍被追责。
2.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日内,公司负有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68条viii和第70条规定,董事可以随时辞任。通过第74ix条规定可知,经理又并非必设职务。所以法律给了公司30天的期限去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用词是“应当”而非“可以”。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在30天期限内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未能在30天内确定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说这是公司自治范畴,法律赋予公司30日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于法定代表人辞任以及随后是否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义务,因为本款规定的是“公司应当”,且公司负有及时变更登记的义务。结合《公司法》第35条x规定,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以理解。换种说法,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则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比如表见代理的风险。

三、司法实践中涤除法定代表人情况的分析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拒绝或恶意拖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和申请变更登记,从而导致辞任的法定代表人仍保留在登记状态,此种包含公司非正常经营状态导致的辞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变更登记情形。
第二、原法定代表人就是不辞,既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又占着不撒手,虽然公司已经解除了其职务,但其拒不交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以及拒绝签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实践中,有些登记机关要求必须有原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导致公司即使向登记机关递交了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也没有办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因此,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对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具有迫切需求的情况下,新《公司法》第十条给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颁布前,涤除登记诉讼在司法裁判层面尚未取得完全共识,各地法院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纠纷案件的把握尺度和裁判结果并不统一。
笔者统计了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底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案件的裁判文书,案件总量123件,其中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案件数量是不支持案件数量的近4倍。可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不论从法定代表人角度还是从公司角度,都是公司治理实践当中的迫切需求。以下具体分析。


(一)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据笔者筛查(威科先行网站查询),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底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案件的裁判文书,案件总量123件,其中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95件。这95件案件均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但是大多数公司并不出庭应诉,公司出庭比例仅为19.4%。

各地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分为如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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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各地法院对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均要求具备实质关联关系,因为企业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各地法院基本上都认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任何一方都具有单方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
3.对于非股东及非员工的法定代表人,各地法院认可与公司不具备实质关联关系。
4.对于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理解,各地法院的的理解并无太大偏差。所谓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指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对于股东而言,是否召开股东会或者是否召集召开股东会,是作为判断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判断标准;对于非股东法定代表人而言,因其没有能力召集召开股东会决议,则不适用股东法人的判断标准,是否向公司表达或辞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判断的方式。因此,不同情况作了区分对待,公司陷入僵局或治理失范,也是穷尽救济手段的判断标准之一。
5.任期届满未委派为法定代表人,主要从公司自治角度出发,参考公司章程对于任期届满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规定。
6.对于将公司股东作为被告,要求股东履行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未见支持案例,责任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这一点上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是一样的。
7.新公司法生效以后,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陆续出现了“是否选任新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陈述,表明审判实践中,法官逐步认可并直接引用新公司法第十条作为涤除法定代表人的依据,旧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xi不再作为判断依据,并认可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


(二)法院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28件。这28件案件均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但是大多数公司并不出庭应诉,公司出庭比例为25%。

各地法院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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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对于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理由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与公司仍存在实际关联,或持有公司股权,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或可以召开公司股东会议,或其他形式的关联关系。
2.公司可正常运营,公司权力机关有能力自治,或已经召开股东会但未形成决议。
3.简单地以“未提交公司股东会同意免除其董事及经理的股东会决议”驳回涤除法定代表人请求的仅有2件。
4.为规避被执行风险而诉请涤除法定代表人的,不被支持。
5.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破产工作的配合义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企业注销后法定代表人一并注销涤除不具有实际意义等角度考虑,一般不支持。

四、几点思考


通过对全国法院自2023年7月至今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

1.各地法院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标准虽然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具有实际关联,法定代表人是否公司股东能否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以及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基本上达成共识,法官会在个案中针对具体情况掌握评判尺度。这是基于公司法立法初衷。
2.对于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后是否被委派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陷入僵局/治理失范的考虑次之。这是基于对公司自治的尊重。
3.对于法定代表人个人权益的考虑排在最末。这是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4.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的主体,绝大部分法院都认定公司是义务主体,对于起诉公司股东的,要么驳回诉讼请求,要么判决股东配合办理涤除登记,但后者极少数。
5.对于公司僵局/治理失范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或消极对待诉讼、涤除登记情形,可考虑由法院指定法定代表人,指定范围为股东(按股权比例)、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形下,虽然司法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公司自治,但可以避免法定代表人空缺及行政登记层面难以执行的困境。如公司对法院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异议,仍可以通过公司自治,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实践中,仅查询到有一份判决如此操作,尚未形成规模。
6.新《公司法》第10条出台前后,有个别法院在判决中给与公司一定的期限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明确如果未在期限内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则应当到登记机关涤除旧的法定代表人。此为法官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敏感,特别具有前瞻性和对新法律规定的实操性,对新规定的施行以及对后续裁判都具有非凡的指导意义!
7.新公司法生效以后,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陆续出现了“是否选任新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陈述,法官逐步认可并直接引用新公司法第十条作为涤除法定代表人的依据,认为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此类判决在2024年底到2025年初日益增加,由此可见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范作用日益显现。
因此,新《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给司法裁判提供了新的统一的涤除诉讼规则。新公司法的变化,体现了公司治理实践对涤除登记的迫切需求,随着涤除法定代表人案件量的增加,实战经验的丰富,相信对于此类案件会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并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充足的实践依据。
此几点思考,望批评指正。







●注释:

  i李建伟《公司法评注》。

  ii我国第一部公司法。
  iii李建伟《公司法评注》第31页。
  iv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规范国营企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其中关于企业领导体制的规定,尤其是”厂长负责制”,对后来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首次在法律上界定“法定代表人”并确立“单一代表制”,为现代企业治理奠定了基础。
 v《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vi李建伟《公司法评注》第33页。
vi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v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i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x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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